苏建院发〔2016〕21号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退休条件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
2.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退休手续
1.学校实行到龄即退、按月退休的政策。退休手续每月办理一次。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由人事处提前一个月将《退休人员离岗通知单》下发到各单位。
2.到龄当月的10-15日,退休人员携带《退休人员离岗通知单》和《教
职工退休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并带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 张)以及相关资料,以供办理退休证及相关手续。
3.担任党政管理工作的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需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选择退休或不退休申请。
4.中层干部退休,人事处会同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校领导退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四、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其工资关系、人事关系等转入离退休办公室,由离退休办公室统一管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相应废止;若与上级新发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新文件为准。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