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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次数:145

苏建院人〔201622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归档原则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全校教职工本人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完善人事档案的内容。

二、归档范围

人事档案内容涵盖十大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第四类,学历学位、职称、考绩、培训材料;第五类,政审材料;第六类,党团材料;第七类,奖励及先进事迹材料;第八类,违纪处理材料;第九类,任免、调资、出国审批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参考材料。详见附表。

三、归档要求

1.保证真实性。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

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2.规范性填写。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长 297 毫米,宽 210 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 20-25 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3.及时主动归档。材料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归档材料按要求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主动办理移交手续。

4.严肃纪律。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归档材料;(2)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3)不准将本规定所列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4)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 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5)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 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本规定未涉及的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