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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次数:300

苏建院发〔201833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规范学校编制外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制定校内相关规定,规范我校编外人员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  严格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决杜绝超编用工、违规用工、突击用工。

第二章    编制外人员的界定和分类

编制外人员即非事业编制内录用及使用的人员。我校编制外人员主要有以下类型:

1.人事代理人员

是按照相关规定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人事代理相关手续,由学校直接管理的人员。

2.合同制人员

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向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雇佣的人员,包含学校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雇员制管理办法》(苏建院人〔20118号)雇佣的人员。

3.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岗位工作性质,聘用临时性、季节性的非全日制的临时人员。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

参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的招聘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合同制人员的聘用

1.聘用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且无犯罪记录。

(2)男性:20-60周岁,女性:20-50周岁。

(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所聘岗位要求相符的知识和能力等。

(4)由用工部门根据用工岗位需要提出用工条件。

2.合同制人员的分级

合同制用工实行等级制,根据工作性质和对雇员知识、技能等要求,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1)初级工:具备合同制用工的基本条件。

(2)中级工:除具备合同制用工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人员或中级职称的人员。

(3)高级工:除具备合同制用工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人员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人员。

3.合同制用工岗位数

学校严格控制合同制人员数量,使用的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设置总数的15%

4.合同制人员的招聘

合同制人员由学校人事处会同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核的程序为:

(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单位用工申请表》,人事处核定需求计划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2)学校向社会发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及用工形式等信息。

(3)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招聘考核小组由人事处聘请校内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对照岗位需求,对应聘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资格条件、能力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

(5)在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拟聘用人员。

(6)拟聘用人员根据规定,由校医院组织到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5.合同制人员的续聘、解聘及要求

(1)聘用期结束后,由用工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并向人事处提交续聘或解聘报告,人事处初审后报学校审批。

(2)对于不满2年即超过岗位聘任年龄要求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聘用合同期限。

(3)合同制人员因违反国家法纪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发生政治性错误等,学校有权及时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4)合同制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的,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离岗、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无正当理由连续离岗7天,或一年累计离岗15天,学校将与其解聘。未经同意离职造成我校工作阻滞或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聘用

1.聘用的基本条件

(1)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且无犯罪记录。

(2)年龄20-60周岁;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用工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

(4)由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岗位需要提出其他用工条件。

2.非全日制用工岗位数

学校严格控制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对于特别需要的,由部门申请,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实行酬金制。

酬金由徐州市最低工资、职级工资及工龄工资三项构成。酬金由学校按月汇至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由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

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当年度徐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数据为准。

初级用工人员职级工资标准为300/;中级用工人员职级工资标准为600/月;高级用工人员职级工资标准为1000/月。

已经聘用在岗且进校工作满10年的合同制人员,可以按照中级用工人员职级工资兑现待遇。工龄工资标准为30/年,工龄的核定以连续在我校服务年限为准。

合同制人员受雇期间,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和雇员本人按比例缴纳,本人缴纳部分由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直接从工资中代扣,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按月汇至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参保。

第八条  合同制人员受雇期间学校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雇员制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执行。

第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徐州市当年度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工资按月结付,不足一个月的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条  人事代理(非编合同制)人员在定级、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聘任、考核、奖惩等方面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在聘期内有权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按照学校在职教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1.学校对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受雇期间,人事关系隶属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学校和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签订《人才雇用合同》,明确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合格者可以正式雇用(试用期包括在雇用合同期内),不合格者不予雇用。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后不再聘用,解聘后学校不再支付酬金、保险等一切费用。

2.合同制人员的校内管理依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负责合同制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3.对合同制人员的考核,参照学校正式在编职工的考核方式和有关内容同步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合格,增加1年校龄工资。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双方不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签订书面协议,且必须有考勤记录。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结合部门职责和岗位特点,特殊技术人员聘用及薪酬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雇员制管理办法》〔苏建院人〔20118号〕、《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其他用工编制及管理办法》〔苏建院发〔201236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单位用工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