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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次数:208

苏建院人〔20115

为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学院《“十二五”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精神,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进修的原则

1、坚持有序培养的原则。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订教师培训进修的中长期计划。培训进修对象以中青年教师为主,重点培养教育教学、产学研的骨干教师。

2、坚持以岗培训的原则。教职工的培训进修应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方向一致,符合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梯队建设的需求。

3、坚持过程考核的原则。学校人事处、在培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对培训进修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要建立教职工培训进修考核档案。

二、培训进修的基本条件、类型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二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类型及要求

1、专业能力提高进修

专业能力提高进修包括社会与工程实践、课程进修、出国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专业培训、学历进修等。专业能力提高进修应与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的培养计划一致,课程进修只安排紧缺专业。

2、学历进修

(1)在职攻读研究生

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所报考的专业应与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一致,兼顾学缘结构。具有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二年以上,方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学院出资、带薪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原则上服务期满方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士学位的教职工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二年以上,方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2)攻读统招研究生

攻读统招研究生的教师,已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的,需与学校解除服务合同,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毕业取得学位后,学院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录用。

三、培训进修的内容与形式

助教进修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和实践为主。进修的形式有岗前培训、教学基本能力培训、社会和工程实践、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提高学力等。年龄在35岁以下的教师须参加至少六个月的社会和工程实践,社会和工程实践要结合专业进行,本科及硕士毕业的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前完成。

讲师进修以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进修的形式有工程实践、专业进修、国内访学、提高学力等。

副教授进修主要以及时把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和技术研发推广为主。进修的形式有顶岗挂职、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外访问学者、出国进修等。

教授进修主要以高水平的科研和教研工作为主。进修的形式有国内外学术交流、讲学、专题研究等活动。

工程类教师原则上每二年要安排两个月的企业实践,通过工程实践、顶岗挂职等形式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活动,教师工程实践、顶岗挂职的相关企业由学校和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发展及合作企业的要求统一安排,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可与学生顶岗实习、跟岗实习、随岗实习相结合,尽可能地指导学生的校外实习。非工程类教师应参照工程类教师的方式选择相应的社会或企业进行,原则上不提倡教师校内实践。

四、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将结果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初审,中层干部由组织部签署意见。

3、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党委审批。

4、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进修经费

(一)进修经费的使用

1、国内非学历进修、培训、访问经考核合格,学院核报培训费、住宿费,往返一次交通费。短期培训(一个月内)住宿费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长期培训(一个月至半年)住宿费按学生公寓标准核报,最高不超过每天30元。培训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教师参加社会和工程实践,经考核合格,发放期间的全额工资,核报交通费,岗位津贴参照管理岗同类人员标准下拨至所在学院。社会和工程实践在徐州以外的,学校核报每次实践两个月一次的往返交通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元给予伙食补助,住宿由学校和企业(社会)单位商议解决。社会和工程实践在本市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公交费用核报,教师的住宿由学校和企业(社会)单位商议解决,不享受伙食补助。教师的社会和工程实践在校内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场所的教师,需完成2-4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并指导相关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实践教学,参与实验室建设。教师参加社会和工程实践的时间不在职称评定的年限中扣除。

3、新进教师的岗前培训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学校核报培训费的100%。

4、工人考工定级培训考核合格后,学校核报培训费、一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住宿费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国外培训、考察、访问三个月以上的(包括三个月),按《公派出国进修管理办法(苏建院[2008]70号)》办理,期间的费用及归国后的要求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国外培训、考察、访问三个月以下的学校核报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

6、经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规定的学制内离岗学习的,全额发放期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等同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工会对其他在职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自理就读期间的所有学习费用。脱产进修的时间在职称评定的年限中扣除, 脱产不满6个月的,不计入扣除,超过6-12个月(含6个月),按1年计算。

(二)进修经费的管理

1、培训进修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2、各类培训、进修须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3、按期完成培训进修目标任务的教职工,考核合格后,可办理有关费用的报销和奖励。培训、进修交通费按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核报,不享受出差补助。

六、培训进修奖励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实行期权制奖励,在5年内,每年按总金额的20%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具

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享受学校给予的博士津贴。

七、培训进修的服务期限及违约处理

学院出资带薪进修的教职工,出国(或出境)培训、考察、访问一年(包括1年)以上的服务期限5年;出国(或出境)培训、考察、访问六个月以上的(包括六个月)在校服务年限为2年;出国(或出境)培训、考察、访问六个月以下的在校服务年限为1年;国内学历进修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年限为5年;国内学历进修取得硕士,在校服务期年限为3年;国内非学历培训、进修、访问六个月以上的(包括六个月),在校服务期年限为1年;不能履行约定的,按违约赔偿处理。

赔偿金=学校支付的进修费用+脱产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脱产进修期间学校代缴的“二保一金” +奖励所得部分。

八、管理与考核

各部门职责

1、落实培训进修的目标任务。

2、保持与进修人员和所在企业和学校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存在的困难,确保教师进修的效果。

3、对返校报到的人员,部门落实工作安排后,报人事处备案,对不按期返校,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要了解原因,及时报人事处。

4、各部门负责对培训进修人员进行考核。各类进修结束后,培训进修人员需提交成果材料或培训考察报告,并在专业范围内(或工作范围内)向师生作1-2学时的专题报告;社会和工程实践结束后,应在专业范围进行述职答辩。

人事处管理职责

1、检查各部门培训进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培训进修人员所在的企业学校沟通。

3、及时办理费用的报销手续。

4、每学年召开1~2 次师资培训座谈会。

5、向学校汇报培训进修工作情况。

6、建立培训进修的管理档案。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院字〔2009〕69号废止,凡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