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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019试行)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5-24 浏览次数:802

苏建院发〔201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评聘的政策导向与激励作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江苏省专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精神,学校具有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由学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颁发职称证书。

学校其他辅系列中级、高级职称,由学校向省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  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执行。申报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执行。申报其他辅系列人员按照江苏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执行。

2020年起,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思政、教育管理、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第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编、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规范评审程序,成立相关评审组织。根据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权限,加强评审组织。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七条  学校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职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职责:

1. 负责制定学校职称工作实施办法,部署职称评定工作;

2. 核定各类高级职称评审岗位数额;

3. 督促、检查各类职称评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学科设立若干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具有相应系列高级职称的在职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

第九条  学校成立其他辅系列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委员会,负责推荐其他辅系列中、高级职称。其他辅系列中、高级职称委托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职称评审审核推荐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专家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审核推荐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结合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等情况,向学校推荐符合相应职称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

第三章 岗位使用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在上级管理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统筹安排各级职务岗位使用计划,并预留一定数额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学科申报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推荐。各单位负责对申报人进行思想鉴定、考核。全面考核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等职业素质,并给出客观的鉴定意见。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意见》(教师〔201817号)相关规定的,在职称晋升时,思想政治表现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各单位组织申报人述职、民意测评。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称,由其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单位负责考核、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在各单位审核的基础上,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教务处、科技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学工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评前公示。为进一步确保评审推荐质量,充分体现评聘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学校人事处将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代表作鉴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将本人代表作按要求准备齐全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组织送同行专家鉴定。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对各系列职称申报人员进行专家评审。

1. 学科组评议推荐。各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数的二分之一者为通过,按要求推荐至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科组评议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高评委评审。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聘任备案

第十八条  结果备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九条  颁发证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聘任。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聘任。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关于转评

1. 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级转评,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满足相应资历条件且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

2. 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须同级转评成与现聘岗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精神,已获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可申报同级或低一层级的职称。

第二十二条  关于时间界限

1. 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脱产学历进修时间满一年(两个学期)及以上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2. 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时间均截止到上一年的1231日。

第二十三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关于重新申报

连续两年申报高级职称参加校高评委未通过人员,需隔年申报。

第八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我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直系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当事人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纪委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学术不端等问题,按照《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解释。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补充申报。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论文抄袭剽窃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晋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章  申诉及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杜绝不正之风,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处、工会、人事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受理职称评审工作中教职工的申诉请求,根据申诉人员提交的申诉事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江苏省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江苏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