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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5-22 浏览次数:169

苏建院发〔2018〕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鼓励优秀的中青年教师赴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访学、合作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境外研修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研修内容与所从事工作紧密相关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二章  境外研修类别、方式及期限

第三条 教师境外研修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团队研修(含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两种形式。

第四条 访问学者研修方式主要为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合作研究、产品研发等;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专业建设、课程学习、参与研究和设计等;管理团队研修方

式主要为访问进修、管理实践等。

第五条 教师境外研修时间一般12个月或6个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在职在编教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中级及以上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副高及以上职务者,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中级以上职务者,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团队带头人、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年龄放宽至50周岁(含),后同。

第七条 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英语(PETS5):笔试总分5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2分(含)以上;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2分(含)以上;德语(NTD):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法语(TNF):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

(二)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英语专业不限)。

(三)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9-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5.5分,托福61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3级。

(六)对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

第八条 获得过国家、省公费、学校资助出境学习的人员,回校工作满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团队自行联系境外研修接受单位。境外研修接受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的境外接受高校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300强高校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学科排名世界前100强高校,或是与我校深度合作的境外高校。

(二)申请人境外邀请函,应由导师本人、相关院系或研究机构出具。邀请函应明确研修起止时间及导师姓名、从事专业、职称等。导师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条 团队研修的申请条件由学校根据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制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境外研修的申请程序

(一)学校公布选派信息。按照国家、省、市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培训计划、专业建设需要,学校每年公布选派信息。

(二)个人申请。教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境外研修申请表》(附件1 )。

(三)单位推荐。各二级单位根据要求,研究通过推荐人选,公示后报人事处。

(四)专家评审。人事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派人选。

(五)学校审批。

(六)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签订协议。研修人员与学校签订《境外研修协议书》(附件2 )并公证。

(八)行前教育。由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研修人员出境前的行前教育工作。

(九)出境手续办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协助研修人员办理出境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研修经费及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在境外的费用资助参照国家和省政府资助的留学奖学金标准执行;

国家、省专项项目资助研修人员费用资助参照国家、省、市相关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执行;

学校对选派境外研修的教师给予资助,资助经费参照国家、省专项项目资助标准执行。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教师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补助费和零用费等。研修教师一次往返的国际旅费由学校据实报销(国际旅费应为飞机经济舱)。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省级的学术带头人、团队带头人(排名前三)项目资助的教师,其境外研修期间发生的费用、国际旅费,按学校确定的标准,分别从本人主持的项目经费中支付40%,学校资助60%。

第十四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和省政府留学基金,凡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的教师,学校奖励4万元人民币作为学术研究经费;获得省政府留学基金的教师,奖励2万元人民币作为学术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 达到第八条外语水平要求的教师,学校核报一次考试费。

第十六条 研修人员(含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国家、省、市专项项目资助研修人员)、团队研修人员,在规定的境外研修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学习期间学校暂停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即全部工资。回校工作的次月学校补发规定的境外研修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其它补贴。完成学校规定的考核任务后补发境外学习期间的固定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学校为研修人员代缴境外研修期间的“五险一金”,其中自付部分由本人缴纳。出境前必须向学校缴纳研修期间自付部分的“五险一金”(按前一年自付的“五险一金”金额核算)。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实际发生期限不得超出或少于获准期限。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研修人员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保密规定和纪律,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每月向所在单位至少汇报一次研修进展情况。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携配偶子女出境伴读。

第二十条 教师出境研修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4万元。如未按期返回,根据协议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研修教师按期回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或私自返回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应提前报学校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进修而提前回校,学校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团队研修成员不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研修人员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滞留境外不归,将继续停发全部工资。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按协议书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苏建院发〔2018〕21号)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修人员应在出境前一周内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回国后一周内凭大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到所在二级单位及人事处报到、销假。回校一个月内提交培训期间导师评语和3000字以上培训总结,并在本单位进行交流分享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回本校至少工作5年。违反约定,须按未履职年限的比例偿还学校资助的费用(含研修资助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学位奖励)以及30%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境外研修、团队研修人员回校两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一)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

    (二)境外研修一年的教师发表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以上;境外研修半年的教师发表论文被SCI或EI收录1篇以上。

   (三)引进一本原版教材并能使用双语教学,或开设一门面向外国留学生的外文课。

   (四)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

第二十五条 研修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年学校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进行考核。境外研修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专业职务晋升时计算现职务任职年限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可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等次;境外攻读学位超过一年的,计算现职务任职年限扣除境外研修时间,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境外研修期间保持与学校联系,每月向所在单位至少汇报一次研修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派出国进修管理办法》(徐建院〔2008〕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境外研修申请表附件1.docx

                  2.境外研修协议书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