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严明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发[1981]52号及《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教职工出勤考核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工资、调资、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学校实行在岗人员考勤登记制度。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勤工作,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教职工出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教职工请假真实性的核查及考勤表的审核签字。各单位领导不得擅自越权批假,不得在考勤中隐瞒真实情况。如发现越权批假和考勤虚假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设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登记工作。考勤员应按日考勤,如实填写考勤登记表,于次月5号前将考勤登记表经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至人事处备案,作为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考勤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如连续旷工等)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人事处。
第五条教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记旷工1天。以此累计。
第六条考勤中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的种类、原因、期限等,分级审批;假满上班,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提前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待遇
第七条事假
教职工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
因学校教职工有寒暑假,一般不再请因私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每月因私事假1天以内(含1天),发全额工资; 1天以上的,除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外各项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除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外各项工资之和除以22天。
第八条病假
教职工因患疾病需要请假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批准,可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证明给予适当的假期治疗、休养。经批准后的病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根据国发[1981]52号、苏人通[1998]130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待遇的通知》及苏人社[2012]154号《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作如下规定:
1.当月病假在7天以内(含7天)的,工资全额发放;8-14天以内(含14天)的扣发当月固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3;15天-1个月以内的扣发当月固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标准的2/3;1个月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固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交通费、高层次人才津贴。
2.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停发除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下同)和生活补贴外其他各项工资,基本工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停发除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外其他各项工资,基本工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4.患病休息恢复工作时,需有医生证明才能上班。上班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继续休养的,则应把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因患癌症、精神病等大病的工作人员,在生病不能工作期间,原则上予以照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及生活补贴正常发放,其他津贴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6.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7.病假人员应每学期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并将病例、检查报告单、医生诊断证明及治疗凭证等交由学校医务室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探亲假
1.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见习期人员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后,上半年满的从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3.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4.我校教职工原则上必须利用寒暑假期间探亲。若因特殊原因和工作需要在学期内探亲的,须经单位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执行。
5.探亲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路程根据实际另算,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6.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7.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三项之和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享受全额报销。具体报销内容由财务部门按上级文件统一执行。
第十条婚丧假
1.职工结婚,按上级文件规定可以享受13天法定婚假,婚假与探亲假不重复计算。
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一条产假
1.女职工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院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以内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给予90天的产假。
3.女职工按法律规定享有哺乳假。
4.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三章请销假手续及审批权
第十二条 请假方式: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网上办事大厅或学校微信企业号流程中心网上请假或书面请假。按规定逐级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销假方式:申请人提出销假申请,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一个月内累计病假7天以内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8-14天,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一个月内事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4-7天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产假、护理假在规定时间内的,由本单位领导、校计生办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旷工及处理
第十六条 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3)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病、残,不能上班者;
(4)编造理由请假,欺骗组织者。
2.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应发工资的10%,当月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工资。
3.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在本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工5天,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工7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工8-30天,给予记过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给予开除处分,学校有权与其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研修、访学等进修人员,须按实际情况办理请假、销假手续。请假手续须经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脱产进修期间的纪律要求和工资津贴待遇等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教师进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特殊规定外,请假休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省有关规定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有关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苏建院人〔201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