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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职员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次数:398

苏建院发〔201325

为配合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职员制度是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员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遵循高校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分类管理,层级递进,配套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管理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提升管理队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在校内二级单位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专职人员,即现任党政机构、直属单位和院(部)管理岗专职管理人员(含专职辅导员、专职教学秘书)。教学院(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或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职称系列对口的情况下,一般不纳入职员管理,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可纳入职员管理。

第三条  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五个职级。其中六级为高级职员,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现行的处级副职级、科级正职级、科级副职级、科员、办事员等可依次分别对应职员岗位六级至十级职员。

第二章    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高、中、初级职员除应分别具备《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岗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之外,一般还可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十级职员:具备初级职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2、九级职员:对应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员,或在十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或专科学历任职6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3、八级职员:对应现任副科职级专职管理人员,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若有空岗,在九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或本科以下学历工龄满30年的可以竞聘本级职员。

4、七级职员:对应现任正科职级专职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若有空岗,在八级职员任职6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以竞聘本级职员。

5、六级职员:对应现任副处职级的专职管理人员,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若有空岗,在七级职员任职15年以上的可以竞聘本级职员。

第三章    聘任及管理

第五条  职员岗位总数以及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岗位数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聘任和管理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执行;对六、七级职员由学校聘任,八级及以下职员由所在的单位、处室行政聘任,对工人身份的管理人员聘为职员必须办理跨岗竞聘手续后方可聘任。

第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享受规定的领导职务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其领导职务补贴即自行取消。过渡期间,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执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现仍在管理岗位上的专职职员,暂保留相应的职务补贴。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离开管理岗岗位,职员职级待遇即自行取消。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调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本人条件,对照职员职级的任职条件,采取对应或竞聘的办法确定职员职级,占相应的岗位职数,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

第十条  职员的考核执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对六、七级职员主要考核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完成的情况;对八级及以下职员考核由所在单位、处室针对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责任书,并对其考核。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有关职员职级的任职条件等规定若在上级有关文件公布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产生、任免和管理,依照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