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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1-07 浏览次数:836

 

关于开展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现将我校2015 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617日—2016125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考核组织

成立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长:孙进

副组长:张登宏

  员:黄宝玲、方桐清、徐勇、李存健、汪玉静、刘海波、刘盛贤、华国平、孙世奎、朱铁壁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

本次年度考核各单位按照2015年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各学院(部)成立由党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类型、范围及对象

1.考核类型

考核分为专任教师、其他人员

2.考核范围

专任教师考核范围为教学工作、科技服务工作、综合表现。

其他人员考核范围为工作任务、工作表现、服务情况。

3.考核对象

专任教师考核对象为学校各类在编的专任教师。

其他人员考核对象为学校机关、教辅、教学、后勤、科研产业部门在职的非专任教学人员。

四、考核办法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主体组织考核,优秀名额由学校统一下达(见附件2)。

(二)各教学院(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在考核中应加强对教学工作质量的综合考核,逐步探索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教师岗位推荐为优秀人员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教学工作:完成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全年无教学事故,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综合考核列所在单位前60%

2.科研工作:科研工作业绩排名列所在单位前60%

3.无违反《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实施“一票否决”的规定》的行为。

(三)非教学院(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在考核中应包含工作任务量、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内容。

非教学部门推荐优秀人员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机关工作作风评价列所在单位排名前60%

2.全年无教学事故;

3.无违反《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实施“一票否决”的规定》的行为。

五、考核程序

.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年度考核表》,A4纸正反面打印。(人事处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给出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3.交各种材料到考核办:包括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登记表、2015年度考核结果名册(附件3)、2015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4)。附件3和附件4请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将电子稿发邮箱:yutao@jsjzi.edu.cn

4.考核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对考核等次进行初审。

5.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全校各类在职人员考核等次,考核办公室将审定结果通知有关单位,由各单位通知到被考核人员。

6.被考核人员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向校考核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7.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考核优秀人员兑现优秀考核奖,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人员兑现年度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应调离相应的岗位。

2.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和教职工晋职的依据之一。

七、有关情况的说明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2)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在见习期内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2)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原因跨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3)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4)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党纪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半年的人员,仍由原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3)经组织批准的待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重大问题者,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4. 学校在籍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附件:1. 2015年度考核工作日程安排表

2. 2015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分配表

3. 2015年度考核结果名册

4. 2015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201616

2015年度考核工作附件1-4.doc

年度考核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