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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6-02 浏览次数:1193

一、异地就医的范围:

(一)长期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啼及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的,简称住外人员)在住地门诊和住院的;

(二)外出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简称临时外出人员)在所在地急诊或急诊抢救住院的。

二、异地就医的医疗待遇:

    住外人员在居住地患病住院的,除急诊抢救外,必须在当地选择两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任意一所就医;住外人员在居住地患病门诊时,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临时外出人员非急诊抢救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临时外出人员因急诊抢救需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时,或者住外人员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在48小时内报市医保中心医管科备案,联系电话:(0516)3753962。异地就医者如需转院到居住地以外的医院,应首先转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

三、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

    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参保单位每季度末收集整理,次日10-20日报市医保中心财务科,按规定审核报销。门、急诊费用在个帐户中支付;异地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需支付与我市同级医院相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一标准结付;统筹基金最高支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医疗中有不明确项目或无明细项目清单的及数额较在或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则需经调查核实后方可结付。 住院费用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具体计算,请参照《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计算办法》篇。

四、异地就医报销时须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证》;

(二)门诊病历(或复印件);经医院盖章确认的门诊费用清单;

(三)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

(四)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医院盖章确认的出院明细结帐清单;

(五)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有效票据;

(六)外出人员须有单位出具的外出证明。

五、异地就医的登记手续:

    住外人员在异地安置或外出工作学习前,参保单位应填写《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就医登记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住外人员返回我市后,应及时办理原登记的注销手续,否则,在我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个人帐户有关事项请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篇。

七、门诊特定项目有关待遇请参照《门诊特定项目》篇。

八、门诊慢性病有关待遇请参照《门诊慢性疾病》篇。

九、住院有关事宜请参照《住院就医》篇。

十、转达诊转院有关事宜请参照《转诊转院》篇。

十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请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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