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队医保证、历、卡及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证 》 留在住院处,《 基本医疗保险病历 》 留在病房,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填写有关记录后交还给参保人员。不论个人帐户资金有无余额,应全部、逐一刷卡。
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借故手续不个全等,延误危急重患者的救治。
三、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在 48 小 时内报市医保中心一管科备案,联系 电话:(0516 ) 3753962 。
四、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过程中,应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预交金), 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 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按医疗总费用全额收取住院押金。
五、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之参保人员住院时,仍需持本人的 医保证、历、卡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全额收取医疗费用,按参保人员记账,待单位补齐欠费后,按参保人员待遇重新结算。
六、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需由个人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日、医疗服务没施标准所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先用 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参保人员所缴的住院押金或现金支付。定点 医疗机构应真实、准确、及时、无偿地向住院病人提供统一规定的 《 句日费川明《每日费用明细清单 》 、《住院费用收据 》、《 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明细清单》等,且内容规范、明确、具体和清晰,《每日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明细清单 》 不得使用诊疗费、材料费、检查费、其它等笼统或含糊不清的费用项目名称。请妥善保存《每日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结帐时,注意与《住院费用收据 》 、《 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明细清单》核对。 七、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以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日、服务设施时,必须先向 病家说明 ;有关处方笺、申请单、《每日费用明细清单》 、《 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明细清单》等,必须 注明“ 自 费”字样;必须 由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定(抢救病例,先抢救后补办手续); 其费用必须由参保人员所缴的住院押金或现金支付,不得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
八、参保人员对收费有疑义时,可以提出咨询,定点医疗机构应按 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 《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 内容及时给予答复: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异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九、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与病家结算,预交金必须结清,不得推诿或延迟结算,不得扣押 病人的押金;《住院费用明细结帐清单 》必须经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十、住院费用结算:
(一)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结算顺序为: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费用
3 按比例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
4分段按比例自付的费用;‘
5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按比例自付的费用;
6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以上个人自付的费用。
住院费用中属 于个人自付部分的具体计算,请参照 《 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计算办法 》 篇。
(二)除此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再收取其他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与 参保人员无关。
十一、市医保中心 于每月5日前,向各定点医疗机构预先拨付统筹基金定额费用的 50 % ; 定点医疗机构将上月参保出院病人的住院费用于每月 5 日前报市医保中心;每月15日前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与各定点队疗机构进行月结算拨付。所谓的“ 市医保中心不及时给医院结算”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十二、根据国家规定,市医保中心下达的定额控制指标,属于“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种结算管理办法,与参保病人无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定额控制指标分解到科室、医疗组、医生或患者,不得以定额为由推诿、拒收、延误或提前让病人出院,该用的药和检查不使用,让病人承担超过定额的费用等。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应联合体担费用责任,或由于医院责任造成有关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转嫁给参保人员,包括对符合转诊转院的标准病人,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取签定协议书等形式,让病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费用。
十四、病人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由于仪器设备原因,无法进行某项目诊治,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单项(次)诊治的,或因病情的需要,使用高额费用人工组织器官、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大型设备的检查、特殊诊治项目、血液制品、蛋白类的制品等,审批手续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不得推诿给病家去办理。药品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采购,不得让病家外出购药。
十五、国家卫生部明文规定:医疗机构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检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的办法。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的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心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机械等收了回扣或提成。不准在国家准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等。 十六、徐州市卫生局明文规定:不准在药品使用、仪器检查、化检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不准违规乱收、自立或分解项目收费;不准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离休和医保病人;不准在治疗离休、医保人中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调换药品;不准接受形式的回扣、提成;不准介绍病人到外院作本院已开展的 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
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等。
十七、参保人员凡发现以上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入出院标准;推诿参保病人特别是拒收重症病人分解服务次数(包括分解住院、让病人出院后再住院,或假出院,或将院内转科作为再入院等)、挂床住院;不合理重复检查、用药,滥用特殊诊治项目和自费药品、延长住院等诱导并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减少必要诊疗项目、药品和材料的使用范围、档次和数量,降低护理级别,缩短必要的住院天数;因住院费用超支而动员患者提前出院;转移住院费用,非转诊专院或未经市医保中心批准情况下,让病家外出够药、检查、治疗(包括在本院门诊或外出刷卡和现金购药、检查、治疗等);不及时与出院病人结算甚至与病家假结算;违反物价规定;转嫁费用责任,让病人承担市医保中心扣除的违规费用,以及其他增加病人自付费用;不让刷卡,动员或误导参保人员边成自费病人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经查证核实,一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举报人可获得奖励,金额一般为已查实违规金额的10%。
十八、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费用中,属于应返还参保人员个人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向参保人员发出《参保出院病人费用返还通知书》,请参保人员自通知书签发日起一个月内,持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如系代领,代理人需同时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逾期不领,市医保中心将此款直接划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需要转诊专院的有关适宜请参照《转诊转院》篇。
十九、病人五个明白、五个知道和八项权利,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制定相关措施公诸于众并认真实施:
使病人五个明白是:
1、明白医药费用结算清单;
2、明白所患疾病;
3、明白应作检查项目;
4、明白疾病治疗方法;
5、明白病情转化注意事项。
让病人五个知道是:
1、知道就医时的权利;
2、知道相关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
3、知道特殊检查和手术应履行的手续;
4、知道诊治项目和药品价格;
5、知道医疗纠纷应依法解决的程序。
病人的八项权利是:
1、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享有获得公正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得到其就诊医院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的服务权益);
3、享有得到及时抢救的权利;
4、享有对自己疾病的知情同意权;
5、享有了解医疗费用的权利;
6、享有隐私权和对自己疾病保密权;
7、享有受到尊重权利;
8、享有得到受到损害的赔偿权利。
请您和您的家人依法维护您的医保合法权益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3753962 372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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